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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数米,被判处“有期徒

新京报(湖北日报)讯(叶僧桥通讯员)“开车不喝酒,酒后不开车。”路上酒后驾车,无论距离多远,都是极其危险的。近日,蕲春县检察院依法公开审理后,县法院认定田先生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4000元。 「别骑了。如果我喝了那么多并且发生了什么事怎么办? 2025年9月的一天晚上,田某与朋友吃完饭、喝完酒后想骑摩托车回家。他的朋友见状,急忙劝阻。但田不听,坚持要他把自行车推到路边回家。车开出几米后,田某因醉酒驾驶不当,撞上了路边停放的一辆汽车,两车均受损。 经交警检查,田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9毫克/100毫升,这是中毒的标准水平。交警认定,田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。公安机关随即传唤田先生侦查,案件随后移送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。 田某在接受主诉检察官询问时表示:“我只开了几米,撞毁的车就停在路边。”我无法想象这是真正的驾驶。”检察官很快解释了法律。现场监控检查发现,田先生坐在车辆上,启动发动机,转动油门,实际驾驶车辆向前行驶。他对车辆具有实质控制权并使其移动,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的“驾驶”特征。所谓“近距离”、“仅财产损失”,并不影响犯罪。 据负责检察官介绍,《意见》第10条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规定,凡是造成醉酒驾驶事故,责任人负有全部或者严重责任的,一律从严处理。田先生对醉酒驾驶造成他人事故和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,追究危险驾驶刑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。同时,《意见》第十二条规定,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,短途驾驶明确规定,只有在被认为造成轻微损害的情况下,才不会被指控为危险驾驶。在本次事件中,田某是在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,且有明确的长途驾驶目的,即使没有发生上述事故。例外情况不适用。 检察官警告说,醉酒驾驶并不取决于行驶的距离。每当车辆启动并行驶时,都被视为“驾驶行为”。驾驶人应避免冒险,严格遵守交通法规,坚决拒绝酒后驾驶,共同维护安全、文明、有序的交通环境。